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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颖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12001110215
执业事务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建湘南路天心城南栋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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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户籍所在地是北京。从1983的起,陈某与人合伙在深圳开了一 家饭店,住在深圳经营饭店成了他的主要工作。1990年,陈某因合伙纠 纷,受到另一合伙人的起诉。官司打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 将案件送至深圳市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在深圳起诉。 本案可不可以到北京起诉?
2005/5/1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住所,对于公民来说其重要性在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大多发生 在住所周围,法律要求诉讼在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目的也在于便于 查清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关系,达到正确判案的目的。上例中陈某户 籍所在地虽在北京,但他长年住在深圳,经营的饭店也在深圳,合伙 纠纷的发生地当然也是深圳,所以以深圳为其住所符合法律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到深圳起诉陈某,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回复者:律师
2005/5/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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