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伟涉嫌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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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7 阅读数: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高政伟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高政伟的辩护人参入本案的诉讼。在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高政伟,对本案进行了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在参加了两天的庭审调查之后,特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高政伟并未购买过雷鸣登猎枪,他在湘西购枪事件中也不是两支仿六四手枪的实际购买人。
1、起诉书指控的2000年3月高政伟从“佳胖子”处购买了一支雷鸣登猎枪是不能成立的。
A,根据被告高政伟的供述,这支枪的来历是:2000年1月份,王昀在和高政伟在新天宾馆喝茶时提及要到野外打猎需要枪支。高政伟当即打电话给“佳胖子”询问他是否有枪。“佳胖子”在知悉有人需要枪的情况下赶到新天宾馆停车坪与王昀实施了买卖枪支的行为。高政伟在这个事件中只是充当了介绍人的角色。他既没有作为买方直接参加讨价还价,更没有出资购买该支雷鸣登猎枪,而且该枪自始至终都没有交给过他。主观上他也没有买枪的故意,他当然不应对该支雷鸣登枪承担非法买卖枪支的刑事责任。
B,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证明高政伟从“佳胖子”处购买一支雷鸣登猎枪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该支雷鸣登猎枪是高政伟购买的,而通过昨天进行的法庭讯问,也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案犯能够证明高政伟购买了该支雷鸣登猎枪。反而,在被告人王昀反复强调高政伟住院期间他只借给高政伟一支雷鸣登猎枪的情况下,被告人段发祥、凌永君、高政伟均供述了从王昀处借得两支雷鸣登猎枪的事实。那么,当时的另一支雷鸣登猎枪从何而来?而且至今公诉机关都无法确认“佳胖子”这个卖主的真实身份?是否确有其人?是否出卖过枪支?
C,关于该枪的来历:根据被告人段发祥的供述,这支枪本是由他所有,且办有持枪证,有合法枪号。在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该枪是由高政伟购买的情况下,只能认定该枪是段发祥所有。
2、起诉书指控的2000年4月高政伟作为主犯从湘西购买2支仿六四手枪也是不能成立的。高政伟只是作为中介人参入了张金龙向唐亚尼购枪的事件,他并不是实际的购枪人,钱不是高政伟出的,买回来的枪也不在他的控制之下。多位被告的供述均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到湘西买枪的目的是为了替张金龙防身,购枪的钱是从粟武的妻子那里拿的,买回来的两支仿六四手枪也没有由高政伟掌握,他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替他人跑腿,他自己并不是实际的枪支购买人。且高政伟从湘西购买回的枪支并未实际使用,这两支仿六四手枪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量刑时应考虑以上情节从轻处理。
3、被告高政伟没有实施过购买涉及本案的其他枪支的行为。
二、高政伟在涉嫌故意伤害罪中没有策划犯罪,不是主要的组织者,也不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
1、高政伟所扮演的只是一个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角色。本案的导火线是张金龙与廖正德的恩怨形成的,正是在张与廖矛盾激化后,高政伟才接受被告人粟武的指使参入本案。从这层意义上讲,高政伟并不是抱有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参入本案,而只是被动的接受他人的指使被动的参入本案。
在这种情况之下,高政伟就不会主动的策划本案,而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参入者,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高政伟本身既与廖正德无仇,参加作案又不是为了赚一笔钱,他卷入本案纯粹是所谓的朋友义气,“帮忙而已”,。犯罪的经费是由张金龙提供的,高政伟除了在事发后从张金龙、粟武处拿了一些路费之外,他把张金龙提供的大量钱物都分给了段发祥、易国军他们,由此可见,高政伟参入本案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帮忙。
2、高政伟在故意伤害案中情节不严重
A,犯罪的策划者不是高政伟,高政伟从没有与张金龙、粟武、王昀、段发祥、易国军等人策划过怎样做案、如何作案。
B,要搞廖正德不是高政伟的提议,提出枪击廖正德的脚也不是高政伟提出的。
C,段发祥、易国军虽然是高政伟的朋友,但高政伟是按照粟武“还要找几个人”的要求将段发祥、易国军介绍给粟武、王昀认识并参入本案的,组织者并不是高政伟本人,他所起到的是介绍作用。实施犯罪需要多人参加也是张金龙和粟武早就定好了的,高政伟只是按照他们的要求找来了段发祥、易国军,而实施犯罪的其他两人张秋生和王征宇并不是由高政伟找来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高政伟甚至连这2人都不认识。
D,为实施犯罪所准备的枪支也不是高政伟准备的,犯罪时所使用的4支枪无一是高政伟带来的。
E,虽然高政伟在事发当晚参加了寻找廖正德的行为,但由于高政伟本身认识廖正德,故高政伟本人并没有直接参入枪击廖正德的实施行为。
F,事发之后,张金龙将五万元交给高政伟,高政伟只是作为一个经手人将该五万元钱交给了段发祥、易国军等五人,他所起到的只是经手人的作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政伟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和故意伤害案中都不起主要作用,情节并不严重。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他的主观故意,所实际参入的犯罪情节,以及高政伟如实供述的认罪态度给他公正量刑。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文颖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