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办 公 地 址:
乙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办 公 地 址: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律师的委派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针对甲方的需求,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选派其他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执业原则
乙方应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乙方委派的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其职责,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间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 自二○○ 年 月 日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2、就甲方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应甲方要求,乙方委派律师前往甲方办公地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3、应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与其他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参加招投标法律事务;
4、应甲方的要求,委派律师参加甲方的工作会议;
5、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6、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结合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为甲方员工开展法制培训;
7、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处理与甲方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需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实行。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及时负责地办理甲方依照本合同委托的事务;
2、 乙方保证对甲方的业务情况及其他资料保密;
3、 乙方应保证所委派的律师能够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3、 为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足够的支持。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
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年。法律顾问费包括长沙市区内的交通、通讯、法律文书制作费用,但不包括长沙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法律顾问费在该法律服务年度内付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律师的;
(2)乙方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其他机构的原因造成乙方律师不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